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财保144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780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账号为110010287000xxxxxxx5内资金2007222.5元,保全总金额为2007222.5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6803010181xxxxxxx00344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账号为110010287000xxxxxxx5内资金2007222.5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