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6110号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46元,由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建  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