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3586号
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号1-4-4。
法定代表人:肖建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辽宁天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