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818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柳宝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生章,男,汉族,19491016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吴起县人,延安钢厂退休职工,原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负责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赵文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602民初7149民事判决,上诉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生章、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与被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257600元的利息起止日期应该如何计算。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款项257600元审查定案时间的相关证据,故该笔款项的利息起算日期应以定案时起算还是应以双方对账时起算一审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149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晓梅

          

     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记 员    贺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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