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3265号
申请执行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宝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生章,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审查费555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53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和解标的:本金555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53元及执行费。
和解内容:一、由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金100000元,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等省高院再审结果出来后执行。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3265号执行裁定书,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时,应当减去已经支付的数额;四、其余再无争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3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