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福瑞苑大厦二单元18楼。
法定代表人:柳宝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生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薛小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丽景花苑。
法定代表人:薛小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公司)、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圣安公司属赵文忠合伙公司,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属赵文忠独资公司,二公司均持有单独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同为赵文忠,二者是虚假的隶属关系,应对申请人的审查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核查257600元的利息起算时间明显错误。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定,2010年6月18日产生登记表以前,再审申请人分公司已经全部出具了257600元的审查报告,在核对确定数额后,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出具了全部税务票据。2013年5月13日是申请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排财务对账,确定未付欠款金额的时间并非被申请人应支付审查费用的时间,原审判决混淆了定案的时间与财务对账的时间。综上,请求依法改判:1、圣安公司与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对所欠的审查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2、审查费中的257600元利息计算时间从2010年6月18日统计表的11项时间分别起算;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焦点是:1、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判决认定的257600元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系圣安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圣安公司承担。申请人九鼎公司主张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2,257600元利息起算时间一节。因该笔款项系总体结算价款,且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上述审查费用约定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结算后,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审查费,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应从结算之日起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黎明
审 判 员 张树禄
审 判 员 董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涛
书 记 员 仪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