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福瑞苑大厦二单元18楼。
法定代表人:柳宝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生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薛小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丽景花苑。
法定代表人:薛小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公司)、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圣安公司属赵文忠合伙公司,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属赵文忠独资公司,二公司均持有单独的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同为赵文忠,二者是虚假的隶属关系,应对申请人的审查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核查257600元的利息起算时间明显错误。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定,2010年6月18日产生登记表以前,再审申请人分公司已经全部出具了257600元的审查报告,在核对确定数额后,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出具了全部税务票据。2013年5月13日是申请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排财务对账,确定未付欠款金额的时间并非被申请人应支付审查费用的时间,原审判决混淆了定案的时间与财务对账的时间。综上,请求依法改判:1、圣安公司与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对所欠的审查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2、审查费中的257600元利息计算时间从2010年6月18日统计表的11项时间分别起算;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焦点是:1、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判决认定的257600元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系圣安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圣安公司承担。申请人九鼎公司主张圣安公司延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2,257600元利息起算时间一节。因该笔款项系总体结算价款,且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上述审查费用约定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结算后,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审查费,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应从结算之日起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黎明
审 判 员 张树禄
审 判 员 董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涛
书 记 员 仪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