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602执恢379号
申请执行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大厦二**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36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吴起县人,延安钢厂退休职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负责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拔丝厂家属楼2号楼1**4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49********。
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丽景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079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4553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53元,执行费7953元,本院予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4553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53元,执行费79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来我院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