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9财保136号
申请人: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科技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14680090Y。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9年9月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新鹏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79218956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卡号为16×××34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卡内存款127万元。担保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案件顺利执结,申请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卡号为16×××34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卡内存款。冻结金额12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