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行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