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信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1563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341。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权,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祺,男。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浓,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华,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62元,由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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