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4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8YR146。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锦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仁路**院**楼**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1642208K。
法定代表人:张树敏,该公司经理。
***与北京锦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冀1023执保688号裁定书冻结了北京锦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锦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久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