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2574号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白雪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啸晨,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首铁总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5号楼5-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威。
被告:**,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铁总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铁总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开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