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9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五洲国际商贸城D区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662421488。
法定代表人:田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柒铭、韩炳辉,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6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7388722M。
法定代表人:高兴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礡、吴敬贤,云南聚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昊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际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会见了上诉人翔昊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云及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柒铭、韩炳辉,被上诉人恒际建筑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贤,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昊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支持翔昊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恒际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的关键事实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侵害了翔昊新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对本案涉案的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设备被水浸泡导致设备损坏的这一事实由谁造成未查明;这一事实是本案的关键事实,查明这一事实则可以确定责任方是谁,由谁承担设备损坏的责任。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作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而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庭审可以确认:翔昊新能源公司按合同约定并根据恒际建筑公司的通知于2017年12月10日将涉案设备全部运送到施工现场,并根据恒际建筑公司的要求把设备安装在地下水泵房内;设备安装好后由于不具备调试条件即:设备调试需要的电源是三相电,而双方一致认可的施工区域接通的临时用电是二相电,无法满足调试设备的用电要求;接通地下水泵房水池内没有水源,同样无法满足调试设备的用水要求。正是由于恒际建筑公司施工现场无法满足调试设备的条件且设备安装在户外的地下水泵房内,设备安装好后,为防止设备遭受破坏或损害,恒际建筑公司在地下水泵房加盖并上锁,钥匙由恒际建筑公司保管,至此,涉案设备已交由恒际建筑公司保管,被恒际建筑公司管理和控制,恒际建筑公司应承担对设备的保管义务;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翔昊新能源公司已完成了交付,未完成设备调试的责任在于恒际建筑公司,设备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当由恒际建筑公司承担。二、2018年8月初,恒际建筑公司电话通知翔昊新能源公司,称设备具备调试条件,可以调试。根据电话通知,翔昊新能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施工现场调试设备,当恒际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打开锁并将地下水泵房的加盖打开后,才发现设备因被水浸泡已损坏,且无法修复。后经核实,2019年春节期间,因恒际建筑公司疏忽导致设备被浸泡,由于未及时抢修,设备已完全损坏、无法修复。而在设备安装完毕至恒际建筑公司电话通知翔昊新能源公司调试设备期间,设备均处于恒际建筑公司保管中,相关设备被水浸泡的责任在于恒际建筑公司,其应承担过错责任,承担相应损失。综上,翔昊新能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的关键事实,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损害了翔昊新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翔昊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际建筑公司辩称,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翔昊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翔昊新能源公司应当把涉案的相关设备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但是实际并未进行安装调试,事实上没有履行安装完毕,标的物未交付,根据合同法规定,涉案标的物灭失风险应该由供货方承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翔昊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翔昊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翔昊新能源公司、恒际建筑公司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书》;2.判决恒际建筑公司支付给翔昊新能源公司合同价款44500元、质保金5500元,另增加工程量价款18200元(已付10000元),合计58200元;3.判决恒际建筑公司承担案件诉讼全部费用。一审诉讼中,翔昊新能源公司放弃第一项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请,要求恒际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尾款58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7日,翔昊新能源公司(乙方)、恒际建筑公司(甲方)签订了《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书》,约定翔昊新能源公司为恒际建筑公司承建的大理钜融城(一组团商业街区)项目,安装潜污泵、变频成套高效供水设备供货、安装工程,产品设备配置数量、规格、品牌具体见附件(报价表)。由翔昊新能源公司送货到指定地点,并按翔昊新能源公司提供方案安装、调试;合同包干总价款为110000元,包干价款含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包干价款为不含税价格,翔昊新能源公司不提供发票。货款的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0元,货到现场支付30000元,安装、调试、验收完毕支付44500元,剩余5500元,作为质保金,到2019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恒际建筑公司权利义务:提供具备安装条件的场地;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负责协调与总包方的配合事宜。翔昊新能源公司权利义务:按报价表中的数量、型号及技术方案安装施工,执行保修责任。安装完毕后,向用户讲解使用方法及常见小故障的自我维修方法。合同签订后,翔昊新能源公司根据恒际建筑公司通知于2017年12月10日全部设备进场、安装,施工场地已接通临时用电;翔昊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设备中ABB低频巡检控制柜(价格16400元),星三角降压启动(价格3700元)翔昊新能源公司认为恒际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正常电源,将上述设备放置在安装的场地尚未与其他设备连接。2018年1月,放置上述设备的场地进水,导致ABB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设备损坏。在合同履行期间,恒际建筑公司增加管道泵等设备,价款18200元。在翔昊新能源公司施工期间,恒际建筑公司支付了7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恒际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ABB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的费用20100元(16400元+3700元)。翔昊新能源公司认为,翔昊新能源公司的设备已按恒际建筑公司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由于恒际建筑公司只提供了临时用电,未能提供正常用电,致使设备未连接,之后,恒际建筑公司管理失误致使安置设备的场地进水,损坏了ABB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责任在恒际建筑公司,恒际建筑公司应当付款。恒际建筑公司认为,ABB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至今未安装,翔昊新能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扣减该笔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书》约定由翔昊新能源公司送货到指定地点,并按翔昊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方案安装、调试;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施工区域已经接通临时用电,恒际建筑公司已经按约提供了施工场地以及施工条件,具备设备安装、调试条件,但翔昊新能源公司并未按约完成ABB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安装,也未按约对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翔昊新能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未完成两台设备的安装以及调试,翔昊新能源公司要求恒际建筑公司支付全额合同款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由恒际建筑公司支付32600元[(110000元+18200元-70000元-20100元)-5500元(质保金)];《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书》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质保期限尚未届满,翔昊新能源公司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向恒际建筑公司主张质保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恒际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翔昊新能源公司货款32600元。二、驳回翔昊新能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翔昊新能源公司负担552元,恒际建筑公司负担703元。
二审中,翔昊新能源公司、恒际建筑公司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翔昊新能源公司提出以下异议:1、一审遗漏认定施工厂地已接通的临时用电为二相电源;2、一审认定“翔昊新能源公司认为恒际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正常电源,将上述设备放置在安装的场地尚未与其他设备连接”表述不准确,应为翔昊新能源公司认为因恒际建筑公司未能提供三相电源导致翔昊新能源公司未能够对相应的设备进行调试;3、一审遗漏认定,翔昊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向恒际建筑公司交付ABB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设备后,上述设备均由恒际建筑公司实际管理、控制。恒际建筑公司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翔昊新能源公司提出的异议1,在案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异议2系翔昊新能源公司单方意见陈述,本院予以采纳;恒际建筑公司认可翔昊新能源公司将案涉设备运送到了其指定地点,但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完成货物交付,故案涉设备并非由恒际建筑公司实际管理、控制,翔昊新能源公司提出的异议3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的其余案件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翔昊新能源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恒际建筑公司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尾款(含质保金)。
根据案涉合同的具体约定,本案中翔昊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设备系根据恒际建筑公司的特定需求而定制,且需按照翔昊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方案进行安装、调试,即翔昊新能源公司向恒际建筑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内含翔昊新能源公司的技术成果,故本案并非单纯涉及货物的买卖关系,而应认定为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中,按照定作人恒际建筑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翔昊新能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现在案证据证明,翔昊新能源公司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将完整的工作成果交付恒际建筑公司,故本院认为,翔昊新能源公司未完全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完成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完成之前定作物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翔昊新能源公司承担。故对于本案中损毁的设备零件对应的价款(16400元+3700元=20100元),恒际建筑公司不负支付义务。翔昊新能源公司要求恒际建筑公司支付案涉设备款201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翔昊新能源公司提出,其已完成案涉设备交付工作,设备没有调试是由于恒际建筑公司未提供调试条件即三相电电源以及设备交货后由恒际建筑公司上锁保管,损毁风险应由恒际建筑公司承担的上诉意见,与翔昊新能源公司与恒际建筑公司的相关合同约定不符,亦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经本院二审核实,翔昊新能源公司、恒际建筑公司除对ABB低频巡检控制柜、星三角降压启动设备有异议外,对双方买卖的其他已经安装使用的设备及使用情况均无异议,双方约定的质保金5500元支付期限(2019年10月27日)已届满,在此情况下,恒际建筑公司应向翔昊新能源公司支付5500元质保金。翔昊新能源公司提出,要求恒际建筑公司支付质保金55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恒际建筑公司最终应向翔昊新能源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为110000+18200-70000-20100=381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38100元;
三、驳回上诉人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9元,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云南翔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9元,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丹
审判员  马克辉
审判员  沈春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