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781号
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星光财富中心大厦22楼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QUFLO4R。
法定代表人:路佳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百合新城二期17号楼17-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0MA3UCG1L7K。
法定代表人:李银。
被告: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6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7388722M。
法定代表人:高兴祥,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青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