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3财保6号
申请人: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杨广客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L2GK41J。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尧,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6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7388722M。
法定代表人:高兴祥。
申请人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故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蓉
书 记 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