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执复47号 复议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7388722M 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 复议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偏坡组6号。 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彝良县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8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彝良县人民法院查明,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彝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共计173456.50元。该裁决书同时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局。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资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彝良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31日分别向***、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彝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收到该裁决书后无异议,***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云0628执312号,该案执行过程中,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执行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430××××6350账户内存款人民181787.00元。被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彝良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彝良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云0628民初38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于2022年2月15日以(2022)云06民终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2)云06民特10号。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彝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发生争议。异议人认为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作为执行依据,法院不应立案执行并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为结合该仲裁裁决书告知的救济途径以及彝良和昭通两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因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异议人依法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30日内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裁决书不因异议人选择错误的救济途径或故意而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绝对期限30日能延长或中止,更不能产生仲裁裁决书不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在异议人于2021年7月31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经过30日后该仲裁裁决书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未依照法定途径行使权力,已经超过了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就算现在昭通中院受理该案,也不影响该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继续执行。 针对双方争议问题,彝良县人民法院认为,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及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彝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以及对该裁决不服的权利救济方式、途径、时间,申请执行人***对仲裁裁决书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的时间是2021年7月31日,且异议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选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没有依照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及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并不必然产生阻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的法律效果,故异议人虽然于2022年2月28日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彝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抗辩主张应于支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立案执行并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终止对(2022)云0628执312号案件的执行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彝良县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8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8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终止(2022)云0628执312号的执行,解除对复议人173456元的财产冻结和其他执行限制措施。其理由是:2021年6月28日,复议申请人与复议被申请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经过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复议申请人需赔偿原案申请人173456元(案号:彝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复议申请人对裁决不服***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彝良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号:2021云06**民初3830号),复议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2云06民终271号)。复议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者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在30日内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彝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裁决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根据《缴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400元(案号:2022云06民特10号)。因此,《彝劳人仲裁字2021第30号裁决书》未生效,法院不应就本案进行执行立案,更不应该按照该裁决书的内容冻结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卡和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本院对彝良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且复议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了(2022)云06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故彝良县法院作出的(2022)云0628执异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8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