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海县昌盛五金加工厂、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3财保19号 申请人:通海县昌盛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十街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3MA6N25WN57。 经营者:***,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6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738872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通海县昌盛五金加工厂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对账户内的存款在305,261.15元限额内进行保全。通海县昌盛五金加工厂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海县昌盛五金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户的账号为0100********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305261.15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46元,由申请人通海县昌盛五金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