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6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7388722M。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广居路766号欣***园19栋2**1703室。公民身份号码:91530111M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因通海县秀山第一小学新区建设项目中1、4、5栋不合格桩基导致的损失991938.7元及自2021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第一次(原因及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费20000元,第二次(损失)的鉴定费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13169元。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2.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3.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苏珈 书 记 员 沐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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