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时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墨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通时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3772号
原告:廊坊市墨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墨建材。
被告:北京汇通时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
法定代表人:周广民。
原告廊坊市墨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通时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墨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廊坊市墨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墨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00元,减半收取计403.0元,由廊坊市墨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伟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宏耀
书 记 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