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等与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2536号 原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服务滨海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单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来鱼公路**104-8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时宜达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