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天山创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7647号 原告:咸阳天山创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阳天山创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无偿将天山产业孵化园D1号楼维修至合格,***暂定400万;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公司”)就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镇的天山产业孵化园总承包施工工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A-GY-01Q-施工-0012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了各方权利义务、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及支付等事项,其中包括对D-1号楼的施工。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签订了《解除协议》。被告于2020年2月撤场,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722万元,被告撤场时,D-1号楼(为框架剪力墙结构6层工业厂房)由被告施工至3层封顶,3层以下(含3层)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土方等全部工程均由被告施工完成。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D-1号楼3层顶板以上工程及其它部分楼体工程交由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截止2022年4月初因发现楼梯倾斜被迫停工,D-1号楼主体结构已封顶,完成部分二次结构工程。2022年4月初原告工作人员发现D-1号楼存在地基不规则沉降和部分楼体倾斜情况,原告委托陕西建大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D-1号楼地基基础进行检测及楼体安全性进行鉴定。2022年5月9日出具了鉴定检验报告,报告检测结论显示:该楼建筑地基基础有静载缺陷,地基基础现状不良,灰土垫层厚度介于0.3至0.7m,平均厚度0.5m,设计灰土垫层厚度为1.0m,该灰土垫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安全性鉴定评级结果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需要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因被告施工的D-1号楼地基基础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和楼体倾斜,致使D-1号楼安全性不符合安全性规范和标准,被告作为总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不合格的工程负有维修至合格的义务。2022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维修通知函,但至今被告仍未履行维修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阳天山创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位于天山产业孵化园总承包施工工程D-1号楼发生倾斜原因是否是因被告的D-1号楼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导致和具体倾斜原因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对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位于天山产业孵化园总承包施工工程D-1号楼发生倾斜原因是否是因被告的D-1号楼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导致和具体倾斜原因进行鉴定,故原告的起诉请求赔偿金额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天山创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咸阳天山创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乙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