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综合楼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642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3135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