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602执91号 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1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东莞市领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680253.2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尚欠工程款及及利息共计1180253.26元。本院在被执行人账户中予以划拨1199455.26元。在提转执行费19202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02执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1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于2024年3月24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