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8206号
原告:渭南市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广厦丽景花园1号楼3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综合楼西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渭南市万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渭南市万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万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万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72元,减半收取3271.86元,由原告渭南市万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