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2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街3号(国门一号建材家居市场5FC-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北京所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5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