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2民初2673号
原告: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9号金海公寓三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朱运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琼海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滨海大道7号博鳌印象小区1栋B单元第一层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卢家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清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符芳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