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琼海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滨海大道**博鳌印象小区****第**综合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卢家禧,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梅菉街道糖厂路**。
原告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54元,减半收取24777元,由原告海南泰砂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黎文畅
人民陪审员 符传藩
人民陪审员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