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261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南宏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宏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裁字[2015]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02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44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裁字[2015]第20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