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开发区昌达机械设备租赁站、山东鲁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840号
原告:东营开发区昌达机械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马小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田,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开发区昌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山东鲁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开发区昌达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开发区昌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