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3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6685971R。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