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冬明消防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冬明消防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1978号之一 原告:湖北宏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滩新区新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3164265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冬明消防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荣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661253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宏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冬明消防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宏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涉案争议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冬明消防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宏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原告湖北宏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