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3622号
原告:志丹县塔庄砖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经营者:陈××。
原告:***,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
被告: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
原告志丹县塔庄砖厂、***诉被告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志丹县塔庄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原告志丹县塔庄砖厂、***负担99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