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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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3429号
 
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德泽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德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3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00元,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判决书所确定的500元,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55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款500元,本院依法提转执行费5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34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