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11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211070911。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28969H。
法定代表人:刘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9041152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400元。
审 判 员 黑 振 燕
二0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