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3619号
原告: **,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木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611032219。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28969H。
法定代表人:刘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伟,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大学本科文化,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10040055。
被告:**,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122001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新梅
二 O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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