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农校家属院3号楼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911292450。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煜华小区3号楼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5128969H。
法定代表人:刘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伟,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大学本科文化,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一号公馆3号楼1单元1501A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310040055。
被告:**,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二期10号楼6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122001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新梅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