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方潇潇、方根生、***、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359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方潇潇,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方根生,男,193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女,193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6794670X9。
法定代表人:黄韦,该公司经理。
被告: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9981031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方潇潇、方根生、***、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