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方洋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辖44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方潇潇,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男,汉族,1930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女,汉族,1938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韦,该公司经理。
被告: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方潇潇、***、***、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原告程**诉称,2016年春,被告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位于潜山市王河镇境内的庆丰商业广场。同时,方团结挂靠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上述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期间,方团结将该建设工程中扎钢筋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系承包劳务。至2018年12月,上述建设工程竣工。2019年1月29日,原告***与方团结结算,方团结尚欠原告***36000元工程款。因无现金给付,方团结向原告出具欠条,且承诺将于6个月内付一半。事后,方团结一直分文未付。2019年9月4日,方团结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该案中被告**云系方团结的妻子,被告***、方潇潇系方团结的子女,被告***、***系方团结的父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方团结生前所欠工程款3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方潇潇、***、***以其继承方团结遗产份额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之责;3、依法判令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未付被告安徽亚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庆丰商业广场”建设工程工程款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4、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被告***系该院聘用制司法干警,且原告程**于2019年11月7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申请潜山市人民法院法官回避。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排除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故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路昌其
审判员***
审判员马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