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3民初2338号
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559375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宝定软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842765L。
法定代表人:XX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宝定软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宝定软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宝定软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计3093元,由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