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512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湖北中洪信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洪信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贺 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