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天安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财保161号

申请人:潍坊市天安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颜景山,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友福,执行董事。

申请人潍坊市天安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1859.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市天安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4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1859.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39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天安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俊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