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298号
申请人: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4-2南区3-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MBW9P1Y。
法定代表人:张守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368号瑞泰南郡20号楼19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9927501L。
法定代表人:刁有福,经理。
申请人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旭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琦
书 记 员 苏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