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415号 原告:***。 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