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3415号
原告:***。
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