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05诉前调书215号 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4-2南区3-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MBW9P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368号瑞泰南郡20号楼19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992750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职工。 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前调解。 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6,713.94元并承担利息约50,000元(自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2日),自2022年6月12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以356,71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LPR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2日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签订《兰溪境界项目工程款顶房款选房协议》一份,约定大川公司欠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与大川公司欠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大川开发的兰溪学府项目18#-3-801室及-203号储藏室以总价1,249,098元的价格抵顶给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其中原告方抵顶的货款为356,713.94元,并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抵顶的房产又抵顶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支付给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该货款,但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给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70,315元,分三笔支付: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120,315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农商银行豪德支行账户(账号为:9070107102242050016860); 二、若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的履行期限及数额向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以未支付款项的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未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一次性付清; 三、原、被告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同时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保留对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未入账的欠付原告潍坊乐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的主张。 案件受理费6,854元,减半收取计3,427元,申请费2,520元,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