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05民初4429号
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驻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A-2-1一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F0FBY58。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368号瑞泰南郡20号楼19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992750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货款1,8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9日,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小型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给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施工用的小型工机具、结构件、劳保用品、五金电器、彩钢板、型钢等产品及产品按照市场价格,并约定了交货方式地点、结算方式及期限,同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同时还约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按约向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工地供货。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供货后,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部分货款,截止到2021年底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货款约1,800,000元。以上欠款经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多次催要,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货款1,980,000元,分八笔支付: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7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18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名下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为:9070107102242050015522);
二、若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的履行期限及数额向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支付相应的货款,则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支付以未支付款项的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同时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有权要求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未付款项及利息一次性付清;
三、原、被告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同时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保留对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未入账的欠付原告潍城区君辉劳保用品经销处货款的主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计11,31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6,310元,由被告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并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