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4427号
原告:刘术云,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黎学碧,女,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女,汉族,1990年04月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刘某,女,汉族,2016年01月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理人:***,系刘星汝之母亲,女,汉族,1990年04月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炳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2146099K。
法定代表人:张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术云、黎学碧、***、刘星汝诉被告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刘术云、黎学碧、***、刘星汝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术云、黎学碧、***、刘星汝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术云、黎学碧、***、刘星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术云、黎学碧、***、刘星汝负担。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