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6100号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69165。
法定代表人:孙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诏,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铜元局新村18号2幢负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2146099K。
法定代表人:张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宜斌,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恒,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可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维、汪培英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处理,于2021年12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张玉诏,被告淼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宜斌、何世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就“北部新区两江新宸一期三批次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物资损失2704603.02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施工原告发包的“北部新区两江新宸一期三批次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1、新建开闭所一座,由110KV桔子湾变电门提供两回电源;2、新建公用配电房,变压器容量8290千伏安;3、敷设配电房进线电缆;4、配电房至居民用户端低压线路;5、新建居民一户一表及其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的所有材料由原告方采购并承担费用,材料供应商直接将材料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验收后用于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指定的供货商已将完成整体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交付给被告,原告向供货商付清了货款。总价值4376415.34元。根据施工方案,被告施工完成了桔子湾927路(子江)单回电源并投运,另一条回路未施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完成施工。原告核查被告施工内容后,应有剩余物资2704603.02元,现被告无法返还该物资,应当赔偿。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遂起诉。
被告淼逸公司辩称,同意解除施工,因淼逸公司并无违约行为,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就剩余线缆放线是由于市政施工不具备放线的管道,加之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未收到原告催告的工作函。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双方并未进行结算,未使用的物资不明确,原告的计算没有相应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采购供货单、说明、货物交接单、供货单、付款审批表、付款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作为发包人,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工程名称:北部新区两江新宸一期三批次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2、工程地点:北部新区。3、工程规模:1、新建开闭所一座,由110KV桔子湾变电门提供两回电源;2、新建公用配电房,变压器容量8290千伏安;3、敷设配电房进线电缆;4、配电房至居民用户端低压线路;5、新建居民一户一表及其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前的协调,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转运、保管和验收,配电设备安装,线路通道清理及工程资料的归档告等。三、合同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5月10日。2、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7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900000元。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价格表》。施工费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定额采取2009版《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取费标准采用2009年版《20KV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写与计算标准》。结算办理时按该工程的框架协议定价结果所确定的折扣比例进行下浮;对定额人工、材料价差按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价进行调整。六、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10)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通用条款内容为: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地合同。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专用条款内容为,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4.1.10.8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22.1.2修改为(3)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9)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确认,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作为买方,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采购供货单》。项目单位/收货方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项目名称北部新区两江新宸一期三批次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货物名称电力电缆,AC10KV,YJV,400.3,22.ZC,无阻水。数量7.32,分项价(含税)4376415.3;交货时间2015年6月25日,交货地点施工现场地面交货。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向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2015年6月25日,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货物交接单上接收人处盖章,确认收到全部货物。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与上海永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供货单》。项目名称为北部新区两江新宸一期三批次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货物名称10KV电缆中间接头,3×400,直通接头,冷缩,铜,数量16,不含税单价1785.6元;10KV电缆终端,3×120,户内终端,冷缩,铜,数量12,不含税单价404.8元;1KV电缆终端,4×185,户外终端,冷缩,铜,数量78,不含税单价192元;10KV电缆终端,3×400,户内终端,冷缩,铜,数量4,不含税单价513.92元;1KV电缆中间接头,4×120,户外终端,冷缩,铜,数量24,不含税单价156元;10KV电缆终端,3×70,户内终端,冷缩,铜,数量22,不含税单价404.8元;总计63107.99元。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向上海永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2015年6月25日,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到货验收单上接收人处盖章,确认收到全部货物。
2018年1月22日,国网重庆江北供电公司关于调整“恒大御景半岛”等已投运单电源开闭所接入系统方案评审会议纪要,对“恒大御景半岛”等项目作出调整方案。
2018年11月28日,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淼逸公司。2020年5月11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更名为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
2020年3月15日关于淼逸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相关情况的会议纪要中,淼逸公司未参会,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和监理公司到会。7、2015年12月15日,淼逸公司对从110KV桔子湾变电站至新建开闭所的一回电缆施放完毕并投运,但一直未施放第二回电缆。肖家湾子变电站于2018年底前投运,江北公司多次催促淼逸公司进行施放电缆,但淼逸公司一直未进场。8、经多方了解,淼逸公司处于多起经济纠纷中,极有可能已将领用的电缆等相关材料私自处理,或挪用至其他项目,从而拿不出电缆施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9、与会方经审查、核定,一致确认如下:扣除淼逸公司前期施工已用材料,剩余材料明细如下:10KV电缆中间接头8套(规格3×400,直通接头,冷缩,铜)、10KV电缆终端2套(规格3×400,户内终端,冷缩,铜)、电力电缆4.49千米(规格AC10KV,YJV,400.3,22.ZC,无阻水)。
2020年4月16日,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的委托,对龙湖科恒地产“两江新宸”一期公用配电工程中的电缆实际敷设长度进行进场核实,结论,桔子湾变电站到两江新宸2#开闭所敷设一回电力电缆YJV22-3*400,现场测量长度为2695.9米,电缆中间头数量现场未核实到,按领用数量的50%考虑为8个,故电缆附加长度为102.40米(其中,电缆敷设高驰度、弯度、交叉附加长度按电缆路径2.5%计算、电缆中间头两端各留2.0米检修余量、电力电缆终端头留1.5米检修余量),电缆施工损耗为1%,以上共计2826.28米,与领用数量7320米相差4493.72米,材料费差额涉及268.75万元(不含税),但因现场核实时施工单位人员未参与,仅按照江北供电分公司工区人员指认路径进行测量,该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反映现场实际情况。
2020年7月6日,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向淼逸公司发出《关于再次催告工程施工或赔偿损失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根据初期施工方案,本项目由110千伏桔子湾变电站提供两回电源,然而,贵司仅施工完成了桔子湾927路(子江)单回电源,另一条回路未施工。后经我司多次催促要求贵司进场施放电缆,以便完成另一条回路的投运,但贵司一直未施工,给我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2020年3月27日,我司向贵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明确要求“贵司接到函件后3日内书面回复我司,明确能否继续履行合同。若贵司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务必书面承诺在收到本函后复工,并在30日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若贵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亦请明确书面告知,若逾期不回复,将视为贵司拒绝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届时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贵司承担”。前述函件发出后,贵司仍未履行,亦无任何回复。我司专门对施工现场及贵司办公场所进行查看,亦未发现堆放有我司交付给贵司且未使用完的剩余材料。经我司与监理公司进行查看、评估,后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鉴定,项目未施工完应剩余的材料情况如下:10KV电缆中间接头9套(规格3×400,直通接头,冷缩,铜)、10KV电缆终端2套(规格3×400,户内终端,冷缩,铜)、电力电缆4.49千米(规格AC10KV,YJV,400.3,22.ZC,无阻水),前述物资价值为2704603.02元;现催告贵司;1、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主动联系我司,协商合同后续履行或解除事宜;2、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剩余物资的名目,数量及价值进行核实,若有异议,应在5日内书面向我司提出;若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我司剩余物资的名目、数量及价值的认可;3、若仍不与我司联系,我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要求据赔偿物资损失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淼逸公司明确物资已不在了,因2018年1月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改变施工方案,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造成工期延误。且工程已完成绝大部分,只剩下一根线缆未放,即使认定淼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也过高。延误期间淼逸公司需要租用仓库存放物资,租赁费用太高,故将物资用于其他工程,具体挪用的数量不清楚。
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明确其起诉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淼逸公司挪用物资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并不追究其工期延误的责任。
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和淼逸公司均认可双方对工程没有办理结算。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称已足额支付工程款;淼逸公司称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完毕。
另,淼逸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本院依照淼逸公司的申请,委托重庆大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淼逸公司未使用的电力电缆、电缆终端、电缆中间接头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因淼逸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重庆大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终止了本次鉴定。
本院认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与重庆泓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和淼逸公司均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予以准许。解除合同的时间点以淼逸公司签收本案的起诉状副本的2021年3月19日为准。
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由于淼逸公司认可其将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提供的材料挪用的事实,相反对其提出的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未足额支付进度款并未举示相关的证据,故应当认定淼逸公司存在挪用物资,造成无法继续施工的违约行为。
对于挪用物资的损失,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与监理公司通过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测算,且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了测算,已完成其举证责任。淼逸公司作为物资的挪用方,对其挪用物资的数量应当是明知的,其表示不清楚,且在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导致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故对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3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物资损失2704603.02元;
三、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违约金19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56.82元,由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胡可萍
人民陪审员 卢 维
人民陪审员 汪培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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