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40785号
原告:重庆淼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铜元局新村18号2幢负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果,总经理。
被告:重庆晟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幸福院子路67号。
诉讼代表人:陈之明,重庆晟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彤歌,女,重庆晟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皎,女,重庆晟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淼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2022年3月22日,原告重庆淼逸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淼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重庆淼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海滔
书记员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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