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32号
申请人: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阳区分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舟。
被申请人:泸州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史汉忠。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884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23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晓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