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6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德忠,男,汉族,1995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邵华,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峰,男,汉族,1993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晏远能,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启兵,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辉,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志,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可华,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兴华,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明冬,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发,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平,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德,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江涛,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敏,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仕明,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从武,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虎,男,汉族,1961年07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哈比扎西杜基,男,藏族,198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秀,女,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世国,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兴菊,女,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配安,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礼,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明,女,汉族,1973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福兵,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盛丽,女,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什口阿衣,男,彝族,1977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以上32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木里藏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重庆洪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2146099K。

法定代表人:张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宇,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太兵,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东通佳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夫文华,男,彝族,1978年5月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米易县,现居住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通富,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上诉人***、***、邓德志等32位民工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东通佳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太兵、夫文华、钱通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2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等32位民工于2020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等32位民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等32位民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亚莉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李爱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都晓强